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
《关于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职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以及侵害患者合法权益。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尸检。
四、严禁患者及其亲属或者其他社会人员实施下列扰乱医疗机构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㈠ 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围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㈡ 在医疗机构内采取打、砸、抢等手段损坏公私财物;
㈢ 非法限制或采取纠缠等手段变相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守尸守灵;
㈣ 采取静坐、示威等手段非法占据医疗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围堵冲击医疗机构、聚众阻断医疗急救通道或者公共交通;
㈤ 在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张贴大字报等;
㈥ 抢夺尸体或者不按规定存放尸体,阻挠、妨碍相关部门依法移离存放、处理尸体;
㈦ 在医疗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堵门闹事;
㈧ 抢夺、窃取或者故意毁损医疗文书、医疗物证;
㈨ 组织、雇佣或煽动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制造事端的;
㈩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予以制止、训诫,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